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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金:还不上信用卡的客户居然把银行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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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观金:还不上信用卡的客户居然把银行告了...

  作者: 中国晨报特约记者 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 钟汪阳律师

  案例简 介

  张先生经营着无锡某商业综合体的两间商铺。2017年办理某银行信用卡,经常使用POS机套现资金用于周转。2020年发生疫情后,张先生的生意一年不如一年,资金周转愈发困难。最后,信用卡长期逾期无法还款。截至2022年12月,逾期本金、利息、罚息等费用累计超百万元。

  眼看上了失信名单,名下房产也被冻结。张先生认为,银行在为其办理信用卡之初,并未告诉其使用风险,导致其蒙受巨大还款压力,遂无理投诉至银保监局,后又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被驳回不当诉求后恼羞成怒,其通过微博、抖音发布大量虚假信息,声称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放信用卡高利贷”,引起了大量不明真相网民的围观起哄,给银行的品牌形象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律师分 析

  Q:张先生侵犯了银行的哪些权利?

  A:张先生的行为侵犯了银行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信用卡长期逾期无法还款所带来的后果,其明知自己无理,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不当诉求后恼羞成怒,故意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大量虚假信息,声称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放信用卡高利贷”并引起了大量关注,给银行的品牌形象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使银行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张先生的行为侵犯了银行的名誉权。

  ◇律师建 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散布不实信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报警处理///

  银行在发现张先生散布不实信息后,可及时保存证据并在第一时间报警,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张先生在公共社交平台上散布谣言并造成大量“围观”,侵害了银行名誉权的同时也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银行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维权,消除负面影响。

  其次,网络造谣的行为若构成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可能还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责任。若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向张先生公开发送律师函///

  银行可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通过公开的途径向张先生发送律师函,例如在银行的官方网站、银行官方社交平台等进行发布。一方面能够澄清事实,减轻不明真相的公众对银行产生的负面评价,另一方面对张先生能够起到震慑的警告效果,使其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积极消除影响。

  ///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张先生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网络规则,约束自己的言行,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不要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特 邀点 评 (资深媒体人 寒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2年(CNNIC)调查报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网民中,初中以下学历人群占比为 47.5%,这是一个极为庞大,极容易轻信谣言和被煽动的人群。

  目前,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一言不合、一事不快、一求不得,往往会“恶人先告状”,甚至采取恶意剪辑视频等手段歪曲事实进而实施网络暴力,以期快速泄愤和实现不良企图。造谣者的造谣成本极低,但受害人往往却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精力去应对,因此也有了“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一说。

  面对当前复杂的网络形势,建议金融机构一定要形成完善的实时监控、智能研判、及时预警等日常管理制度;同时,在平常就维护好相对和谐的媒体公共关系,定期组织一线员工进行各种背景下的负面舆情应对演练;在突发负面舆情发生后,统一指挥,冷静分析,充分调动法务、媒体、政府主管部门等资源和力量共同应对,积极把握主动权,力求转“危”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