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蔺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2年9月,被害人孙某为扩展公司规模,需要大笔资金,在朋友的搭桥下,通过居间介绍人,结识了被告蔺某。
签合同前我们都是在网上沟通的,最后达成协议,他们借给我200万,但是我得先付20万保证金。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孙某先向蔺某支付20万保证金,然后由蔺某公司向孙某公司开具200万元的银行电子承兑汇票,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孙某偿还蔺某本息。
签约后,孙某忽视了商事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立即转给蔺某20万元。蔺某收到保证金后,以孙某公司近三个月内都没有银行流水,需要对其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等为由,一直拖延开具电子承兑汇票时间。
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蔺某既不发放借款,又拒绝返还保证金,甚至一度失去联系,眼见追讨保证金无望,2023年4月,孙某选择报案。
经查,蔺某于2021年设立了某汽车销售公司,但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既没有员工,也无任何纳税记录,系空壳公司,亦不符合开具承兑汇票资质,蔺某也从未在任何银行申请开具电子承兑汇票。
经审查,被告人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孙某20万元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曾都区检察院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24年4月,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华生、李鑫鑫、严予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