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然而,当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发生重疾,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续保期间未尽到健康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并强制解约,是否于法有据?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7月1日,谢某在某医院放射科就诊,其《检查报告单》载明:鼻咽部MRI扫描未见明显占位征,必要时内镜进一步检查。7月3日,谢某的配偶张某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期满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2023年8月,谢某被确诊患有鼻咽恶性肿瘤。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为由不同意理赔申请,并向谢某发出拒赔解约通知。谢某遂诉至永泰法院。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投保事实予以确认,但辩称被保险人谢某在第一次投保前已被医生建议必要时进行进一步检查的情况未如实告知,不符合理赔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张某申请续保时,保险公司未主动询问健康状况,且张某无需在合同中再次对健康情况告知事项进行勾选,因此应当认定张某不负有告知义务。谢某发生的保险事故情况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谢某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的明确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是相互对应的,都是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只有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投保人诚信投保,才能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让保险行业更好地惠及社会大众,实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双赢多赢共赢。(黄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