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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饮酒勿行车——平安财险汕头中支提醒您珍惜生命,远离酒驾

资讯 用户:贺滨 24085℃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然而,伴随着汽车的普及,酒驾这一危险行为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在此,平安财险汕头中支以一宗酒驾醉驾法院判决案例,提醒大家切勿酒后驾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案例概述:

2022年3月的一个晚上,吴某醉酒驾驶车辆碰撞正在等待信号灯的三者郑某车辆, 致郑某乘坐的车辆再碰撞同向行驶正等待信号灯的其他车辆,事故中造成三者郑某受伤,经事故责任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郑某起诉我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40余万元(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误工费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

法院判决:

我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内赔付伤者郑某198000元。另我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吴某主张追偿权。现我司已启动追偿程序。

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条文: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